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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陕西日报2021-12-08 10:02

田芳昕作

近日,读者刘某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去年6月,我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应急车道内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但是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卢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内,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赔吗?”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刘嵩。

“所谓增驾,是指在原来驾驶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更高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新取得驾驶资格后,也有实习期。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是否免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刘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则保险人只需尽到提示义务,该条规定即发生效力。所以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增驾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免赔,争议焦点就在于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在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实习期的界定和禁止性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所阐述,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法规中的驾驶证实习期仅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2个月,并不包含增驾实习期。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该规定属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情形,以自己已尽到提示义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即案例中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解释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又未对实习期作出明确阐述的情形下,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实习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驾驶人熟悉增驾车型及车辆情况,增驾实习期内不允许驾驶增驾车型与驾驶人申领驾驶证目的不符。

刘嵩表示,驾驶人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驾驶人如果在实习期内驾驶非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则属于商业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若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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