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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守秦岭地区穿越登山活动管理规定的通告

鄠邑区人民政府2023-10-22 16:09

为切实加强冰晶顶等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人为活动对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有效避免因非法穿越导致的人员失踪、失温等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二、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三、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经执法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有故意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硬隔离封护网、电子围栏、机械闸机等封控区域的保护设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秦岭保护,人人有责”、“文明登山,从我做起”,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大力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非法穿越,共同守护青山绿水,让秦岭的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

特此通告。

西安市鄠邑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西安市鄠邑区林业局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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